本次第六版修訂重點為: (一)土地證明文件部分,倘所有權人非該寵物業負責人,應同時檢附租賃契約和土地及方屋使用同意書。 (二)無論經營繁殖、買賣或寄養業務,皆須檢附獸醫師或畜牧技師諮詢同意書。 (三)取得特定寵物業許可證後,除應向商業主管機關辦妥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並應加入本縣寵物商業同業公會。 (四)新增取得特定寵物業許可證後,應依特定寵物業管理辦法第10條第4項規定,向當地主管機關申請提供寵物晶片、確實登記,並照實填寫晶片使用情形。
本次第六版修訂重點為:
(一)土地證明文件部分,倘所有權人非該寵物業負責人,應同時檢附租賃契約和土地及方屋使用同意書。
(二)無論經營繁殖、買賣或寄養業務,皆須檢附獸醫師或畜牧技師諮詢同意書。
(三)取得特定寵物業許可證後,除應向商業主管機關辦妥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並應加入本縣寵物商業同業公會。
(四)新增取得特定寵物業許可證後,應依特定寵物業管理辦法第10條第4項規定,向當地主管機關申請提供寵物晶片、確實登記,並照實填寫晶片使用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