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明: 一、依據農業部114年6月24日農護字第1140072528號函辦理。 二、請業者積極參用旨揭定型化契約範本,以維甲乙雙方消費權益。 三、業者應依寵物登記管理辦法申請為寵物登記之登記機構,如收受之寵物屍體生前有辦理寵物登記者,應協助飼主註銷寵物登記,以落實寵物登記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