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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寵物食品相關法規宣導】

  • 發布單位:寵物管理課

    為維護市面上寵物食品品質,本縣動物保護防疫所於111年度隨機稽查縣內各大寵物食品賣場,稽核市售寵物相關食品,並委託具通過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認證的食品檢驗實驗室針對致病性大腸桿菌、沙門氏菌、黃麴毒素與重金屬類(鉛、鎘、汞、砷)等病原微生物進行檢驗,受測結果均符合寵物食品規定,預計今(112)年上、下半年各隨機稽查並送檢驗一次。

    縣內寵物食品及其用品零售業約400間,其中苗栗市、頭份市、竹南鎮皆約100間,其餘15鄉鎮共100間。本縣動物保護防疫所於今年迄今查核縣內10間寵物食品賣場,並宣導寵物食品相關法規。

    依據「動物保護法」(以下簡稱本法)第22-3條第1項規定,寵物食品製造、加工或輸入業者,應就所營之寵物食品向中央主管機關申報;本法第22-4條第1項規定寵物食品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製造、加工、分裝、批發、販賣、輸入、輸出、贈與或意圖販賣而公開陳列:

一、染有病原微生物。

二、有害寵物健康物質之含量超出安全容許量。

三、逾有效日期。

四、未依規定標示、標示不明或標示不全。

     寵物食品應以中文及通用符號,顯著標示本法第22-5條第1項各款事項於容器、包裝或說明書之上;違者依同法第29條第1項可處新臺幣3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鍰。無論公司行號或個人販售寵物食品如有標示不完整及未依法申報,可依本法第29條與第31條規定通知限期改善,屆期不改善者,標示部份可處新臺幣3至15萬元罰鍰。

  縣長鍾東錦表示為建立縣內市售寵物食品資料與業者查詢資料庫,俾利市售產品發生問題時,可即時回溯並行必要之處置,寵物食品業者應善盡自主品質控管,相關標示及內容應遵守動物保護法規定,以維護寵物安全健康及保障消費者權益。

連絡人:動物保護防疫所寵物管理課 張技士 連絡電話037320049分機2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