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業者如有展演動物之需求記得事先申請,以免受罰!

  • 發布單位:寵物管理課

   現在都會人生活步調快、工作壓力大,在放假的時候,選擇走出戶外大自然紓解壓力、舒展身心,前往動物園、休閒農場、海洋公園,以親近動物、餵食動物,透過與動物有更多的互動與體驗方式,達到療癒效果。

   然而,近年來,由於民眾動保意識高漲,民眾了解到在利用動物紓壓同時也要愛護動物。立法院也有鑒於無論是利用動物展示、表演或餵食、觸摸、騎乘等與人互動之「行為」均可能造成動物不當緊迫或壓力,為落實動物保護意旨,特別於104年修正動物保護法,正式將「展演動物」納入規範。

  什麼叫「動物展演」呢?依動物保護法第3條規定,展演定義為「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以動物進行展示、表演或與人互動。」

  業者要申請動物展演是否有資格限制呢?辦法適用對象為依法設立或核准社會教育機構、休閒農場業者、觀光產遊樂業為限;也就是說,業者必須先申請成為前述三類的合法業者之一(取得許可執照),才有資格進一步申請展演動物業執照。提醒業者依據動物保護法第26條,未經主管機關許可,以動物進行展演者,得處新臺幣5萬元以上25萬元以下罰鍰。

  目前縣內核准之合法展演場所僅為飛牛牧場,如有業者也欲申請動物展演許可,並具備相關資格條件,相關表單可於苗栗縣動物保護防疫所之動物保護專區https://animal.miaoli.gov.tw/News_Content.aspx?n=2188&s=624884下載使用。

  縣長鍾東錦呼籲業者若有動物展演需求,應依法規申請動物展演許可,並依照動物福利妥善照養,善盡飼主責任。

  聯絡人:動物保護防疫所 動物保護課 約聘動保員黃小姐  連絡電話:037-320049分機23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