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苗栗縣112年補助縣內人民團體辦理動物保護相關事項申請作業說明

一、 依據

  1. 依據苗栗縣協助動物保護事項補助辦法規定並為尊重動物生命及保護動物,執行相關工作。經費來源由本所112年度單位預算之獎補助費項下支應。

二、 目標

1、 辦理創新、活力、多元的社區共融計畫案,開發更多改善在地人犬衝突與犬貓福利之創意協力方案,提升本縣動物居住福利,打造同時適合居民以及動物生存的環境,邁向自發、合作、創新的動物友善社會。

2、 協助苗栗縣生態保育教育中心(動物收容所)收容犬貓訓練及配合志工美容照護,適合認養之犬貓作為每日(週)主打星於網路媒體以文字影片行銷以提升認養率與曝光率。

3、 辦理動物保護及飼養管理相關訓練課程以提升縣民整體動物保護與育養照護觀念。

4、 協助辦理苗栗縣生態保育教育中心(動物收容所)犬貓認養送養,幫毛小孩找溫馨的家。

5、 為提昇本縣遊蕩犬貓絕育品質,以維護動物福利,協助本所進行縣內遊蕩犬貓抓紮後絕育回置業務以強化源頭管制,減少街頭遊蕩犬貓數量。

三、 補助對象

1、 立案動物保護團體:係指經合法立案之動物保護團體。

2、 公會:係指苗栗縣經合法立案之獸醫師公會及寵物同業商業公會。

3、 社區:係指苗栗縣經合法立案之社區發展協會及村里守望相助隊等非營利性質團體。

4、 補助經費共新臺幣10萬元整,依所有申請團體計畫書內容分配核定補助經費。

四、 申請期限:

即日起至112年3月31日止(以郵戳或本所收文章為憑),逾期概不受理(不合格者恕不退件,敬請見諒)。

五、 申請程序及應備文件

1、 申請程序:

前述立案之單位團體提出計畫申請,經審查作業後,本所得視經費實際分配之情形核定調整補助金額。

2、 申請應備文件:

i. 申請計畫書:敘明預計之工作計畫目標、執行單位、執行方法與日期及申請經費之概算明細。另須補充說明是否已申請直轄市、縣(市)政府或中央補助經費及補助金額。封面請參照附件1格式,申請書內容格式不拘以清楚明瞭表達上述事項為原則

ii. 申請團體立案證書影本。

iii. 負責人資格證明文件影本。

iv. 申請團體負責人身分證明文件正反面影本。

六、 執行期間:112年4月1日至11月30日。

七、 年度結束後請製作總結書面及電子成果報告(含相片影音)送本所備查。

八、 審查原則及流程

1、 審查原則:

申請案件採事先審核原則,申請團體應以書面檢附應備文件,於本作業

規定期限前提出申請,俾便辦理審查作業。

2、 審查事項:

i. 申請對象為縣內合法立案之人民團體。

ii. 所附文件是否完整正確。

iii. 為使資源有效運用及預算妥善分配,申請案件須經本所審查,決定受補助對象及分配補助辦理金額。經審查作業後,另函通知審查結果及核定補助金額。

九、受補助單位團體務必於本(112)年11月30日前將成果報告、照片及說明、相 
     關支出憑證影本黏貼造冊後函送本所辦理經費核銷事宜,請受補助單位務
     必確實遵守前開作業時間,逾期繳交者無法順利完成請款作業而影響權益
     者本所概不負責。

十、 受補助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視情節輕重,予以撤銷或廢止原核准之  

1、 以詐欺或其他不正當方式申請補助或檢具之申請資料有虛偽、隱匿等不實情事。

2、 向其他單位重複請領補助。

3、 計畫內容變更,未先函報同意核定者。

4、 未依補助款用途支用,而有虛報、浮報情事。。

5、 未依計畫內容確實執行或因故無法履行者。

十一、 注意事項:

1、 依前項規定追回已撥付之補助者,本所應依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二十七條第三項及第四項規定辦理。

2、 受補助團體須接受本所不定期派員現場查核作業,凡規避或拒不配合者,得視情節輕重取消受補助資格。

3、 本計畫如因預算或其他不可抗力因素致使計畫無法實行時,本所可隨時終止本計畫。

4、 為順利推行本補助案執行進度,本所得依相關規定適時修正本作業說明;未明訂之處,則依相關規定辦理,無相關規定者,由本所訂之。

 

聯絡方式如下:

聯絡人:苗栗縣動物保護防疫所 動物收容課 鍾任凱技士

地  址:36057苗栗縣苗栗市玉華里玉清路382-1號

電  話:037-320049分機204

傳  真:037-356438

如申請補助者為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2條所稱「公職人員」或第3條所稱「關係人」(含監督本機關團體之民意代表及其關係人),依同法第14條第2項規定,應於申請補助時主動檢具公職人員及關係人身分關係揭露表,據實揭露身分關係,未揭露者依同法第18條第3項規定,處新臺幣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