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動物保護法第20-1 條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提供適當之公共場地,供飼主攜帶寵物活動與使用。 為提供設置上揭場地之指導,農業部發布「犬隻活動區域設置指引」於動物保護資訊網(首頁/我想了解專區/同伴動物,網址:https://pse.is/6lpv65)並同步張貼下方提供參考使用
依據動物保護法第20-1 條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提供適當之公共場地,供飼主攜帶寵物活動與使用。
為提供設置上揭場地之指導,農業部發布「犬隻活動區域設置指引」於動物保護資訊網(首頁/我想了解專區/同伴動物,網址:https://pse.is/6lpv65)並同步張貼下方提供參考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