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依據苗栗縣政府112年12月28日府行法字第1120290177號令及府行法字第1120290174號令辦理。
- 依據苗栗縣政府113年9月16日府行法字第1130202644號令辦理,修正苗栗縣寵物生命紀念業管理辦法第四條、第十條及第十五條。
- 針對苗栗縣寵物屍體處理設施經營業及寵物生命紀念業管理自治條例施行前已從業之業者之過渡條款。
- 本辦法施行前已經營寵物生命紀念業者,自施行之日起,得繼續營業二年;兩年屆滿後未依規定取得寵物生命紀念業許可證者,不得繼續營業。
- 檢附本府核定申請許可證相關書件供欲申請業者下載申請使用。
- 土地、建築物合法使用之證明文件:依辦法第4條第6款規定,為指合法使用房屋、土地之證明文件,如屬自有者,為土地、建物登記簿謄本或建物所有權狀;使用他人房屋者,為租賃契約書及房屋、土地使用同意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