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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寵物食品標示宣傳廣告涉及不實誇張或易生誤解認定原則」業於112年4月11日發布,詳如說明,請查照辦理。

  • 依據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下簡稱農委會)112年4月17日農牧字第1120042719號函辦理。
  • 因應寵物地位提升,為符合世界趨勢,並認同寵物之地位,動物保護法(下簡稱本法)參考國際間普遍使用之「Pet food」,104年1月23日於第3條增訂第6款定義「寵物食品」,並參酌日本「寵物食品安全法」同時增訂第9款「寵物食品業者」之定義,針對業者寵物食品之製造、加工、分裝、批發、販賣、輸入或輸出加以規範。
  • 配合上開規範,增修本法第22條之5第2項規定,參酌食品衛生管理法第19條第1項規定,明定「寵物食品標示、宣傳或廣告應注意事項」,避免造成寵物飼主混淆及誤解;鑒於前開「因不實、誇張或易生誤解」之文字較難界定,執行上經常產生疑義,為使主管機關能妥處相關案件及減少業者爭議,規範寵物食品之標示宣傳廣告應提供充分且正確資訊,並使寵物食品業者產製相關產品及直轄市、縣(市)政府執法時有所依循,爰農委會於112年4月11日以農牧字第1120042289號令發布「寵物食品標示宣傳廣告涉及不實誇張或易生誤解認定原則」(以下簡稱本原則)供各界參閱。
  • 鑒於本原則發布後將影響現行市面寵物食品包裝標示、宣傳或廣告之修正及印製,考量業者需有緩衝時間檢視修正或進行產品回收等事宜,爰本原則自113年1月1日生效,以保障業者權益。
  • 本原則可至行政院公報資訊網查詢(https://gazette.nat.gov.tw/egFront/detail.do?metaid=139772&log=detailLo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