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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非都市土地作動物保護相關設施容許使用審查

  • 發布單位:保護收容課

  • 為執行「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第六條第五項規定,辦理「動物保護相關設施容許使用」之審查作業,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業於108年12月31日以農牧字第1080043852A號令頒布訂定「申請非都市土地作動物保護相關設施容許使用審查作業要點」(下簡稱本要點),上開容許使用之申請,依本要點相關規定辦理。
  • 農業用地:土地如為農業用地者,應依本要點第七點第一項第六款及「農業主管機關同意農業用地變更使用審查作業要點」第三點規定,先行擬具「農業用地變更使用說明書」由本所核轉本府農業處審核,並依農業主管機關權管之相關規定辦理外,應於動物保護相關設施經營計畫內容就設施設置之必要性與計畫使用農業用地所提區位、面積之必要性、合理性及無可替代性提出說明並提具當地居民之支持文件(附件六、動物保護相關設施經營計畫之必要性說明訪查表)作為本所(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審查前開「必要性、合理性、無可替代性及當地居民之支持」之評估依據。
    • 用地面積:所有設施項目於「農牧用地」設置者,均不得超過0.5公頃,
      • 動物保護、收容、照護相關設施:於農牧用地上申請設置本設施者,其用地面積依動物飼養需要核定,且不得超過0.5公頃。
      • 寵物繁殖、買賣或寄養場所:於農牧用地上申請設置本設施者,其用地面積應達零0.3公頃以上,不得超過0.5公頃,並依寵物生產、飼養需要加以核定。
      • 執勤犬、訓練犬訓練場所:農牧用地申請本設施者,其用地面積依動物飼養、訓練需要核定,且不得超過0.5公頃。
      • 無特定病原實驗動物生產場:農牧用地申請本設施者,其用地面積應達0.1公頃以上,且不得超過0.5公頃。
      • 觀賞鳥繁殖場所:農牧用地申請本設施者,其用地面積應達0.01公頃以上, 且不得超過0.5公頃。
    • 各項設施其餘規定於本要點附件一(動物保護各類設施容許使用項目及設置基準),申請人於規畫各項設施時,敬請詳參並依相關規範進行規劃。
  • 山坡地:
    • 申請土地為山坡地範圍內者,依本要點第八點及水土保持法第十二條規定,應擬具「水土保持計畫」或得以「簡易水土保持申報書」代替者,應經「水土保持主管機關」(水利處)核定,始得核發容許使用同意書。
    • 水土保持義務人應依中央主管機關規定格式,擬具水土保持計畫簡易水土保持申報書六份及主管機關要求抄件份數,並檢附下列文件,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本所)受理後,送請主管機關(水利處)審核:
      • 一、目的事業開發或利用之申請文件。
        二、環境影響說明書或環境影響評估報告書及審查結論各一份;無需者免附。
        三、水土保持規劃書審定本一份;無需者免附。

    • 依據水土保持法第8、12條意旨,水土保持處理與維護工作進行前應先經調查規劃程序。爰,前開「水土保持計畫」或「簡易水土保持申報書」事後如有事業開發文件內容因修正後,與原始水土保持申請書件不合時,申請人應主動修正相關申請文件,並依前開規定重新送本所核轉水利處重新審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