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基於維護人身安全、環境衛生及安寧等公眾需求所執行之流浪犬捕捉業務,於民國90年以前係由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統籌督導地方政府辦理。
「動物保護法」於民國87年11月4日公布施行,明定農業部為中央主管機關,於民國92年8月15日以農牧字第0920040527號公告「人道捕犬作業規範」之行政命令,供作地方政府執行流浪犬捕捉業務之參據,落實動物保護法為尊重生命、保護動物之立法宗旨。
動物保護防疫所為落實犬貓等動物管制及救援,有效減少街頭遊蕩犬貓隻,受理縣轄18鄉鎮市民眾通報及檢舉犬貓餵食群聚熱點,於保護收容課內管制救援5人,1人負責內勤分案派案統計彙整、4人外勤負責18鄉鎮市等日常捕捉救援工作,再移交動物保護教育園區(收容所,以下簡稱苗收)照護管理;111年通報捕捉救援3340件,入苗收收容照護犬貓2391隻,112年1-11月通報捕捉救援1830件,入苗收收容照護犬貓1812隻。
縣轄遊蕩犬貓捕捉救援(捕犬專線)通報:
1.動物保護防疫所總機電話037-320049分機216 (上班時間)。
2.動物保護1959專線( 24小時)。
3.苗栗縣政府1999熱線暨為民服務系統。
誘捕犬貓籠等管制器械外借民眾使用,可於上班時間聯繫動物保護防疫所總機電話037一320049分機216洽辦理。
保護動物尊重生命,犬貓源頭管控減量很重要,縣長鍾東錦呼籲鄉親飼養犬隻要善盡飼主責任要綁好關好,避免造成疏縱追咬人車的公共安全事故發生,以及犬貓隻要絕育、要晶片植入寵物登記、要每年定期狂犬病疫苗注射免疫一劑,相關補助及免費下鄉行程、可於動物保護防疫所官網及臉書知悉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