寵物生命紀念,係指於飼主與寵物間之情感,如寵物死後依照人類模式,將屍體焚化後,將其骨灰作適當安置悼念之行為。為妥善處理寵物屍體,確保縣民健康、維護縣容環境、寵物生命紀念業經營及土地永續利用管理,苗栗縣政府及中央主管機關分別訂定有「苗栗縣寵物屍體處理設施經營業及寵物生命紀念業管理自治條例」及「非都市土地申請變更為寵物生命紀念設施使用興辦事業計畫審查作業要點」,說明如下: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為辦理「非都市土地申請變更編定為特定目的事業用地作寵物生命紀念設施使用之興辦事業計畫」審查,依「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下稱本規則)」第30條第4項規定於112年7月11日以農牧字第1120042540號令頒布訂定「非都市土地申請變更為寵物生命紀念設施使用興辦事業計畫審查作業要點」(以下簡稱本要點),上開興辦事業計畫之審查,依本要點規定辦理。 前開要點規定、申請方式及本縣寵物生命紀念業相關規範詳如下方連結。 寵物生命紀念業相關法規及表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