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115年苗栗縣動物保護防疫所對民間團體及個人補(捐)助申請案

  依據「苗栗縣政府及所屬各機關學校補(捐)助民間團體及個 人款項處理原則」及「苗栗縣協助動物保護事項補助辦法 」及本所115年動物防疫-保護收容-獎補助經費辦理。

 

一、申請期間:115年1月1日起至同年11月30日止(若經費用罄 則提前截止)。

二、苗栗縣動物保護防疫所(以下簡稱本所)為鼓勵獎勵苗栗 縣(以下簡稱本縣)各立案動物保護團體、公會、社區、 機關學校、公司及商號及個人,協助辦理動物防疫與動物 保護管制救援收容等事項,並依公開、公正、公平原則酌 予獎勵補助經費,特訂定本作業規範。

三、本作業規範之補助對象如下:

(一)本縣各立案動物保護團體、公會、社區、機關學校、公司及商號及個人。

(二)不符前列各款條件。所提計畫有助於相關政策推廣,經本所審議通過者。

四、本規範之補(捐)助經費之用途如下:

(一)辦理動物保護宣導活動。

(二)辦理動物防疫或公共衛生等活動。

(三)辦理其他符合動物福祉之公益活動。

(四)屬本所已通過預算編列有補助經費之業務範圍內活動。

五、本規範之補助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補(捐)助經費不得對個人舉辦活動之贊助,或以定額分配方式處理。

(二)同一申請單位之補助金額,每一年度不超過新臺幣2萬五千元為原則。

(三)下列各目之申請案件,不適用前款之補(捐)助金額之限制:

1、接受本所委託、協助或代為辦理本所應辦業務者。

2、配合中央政府機關補助計畫所補助者。

3、申請補助之計畫具公益性質者。

六、申請時應註明擬申請獎勵補助項目及經費額度,並檢附下 列文件逕向本所申請:逾期或未依規定補正者,不予受理 。但情形特殊,經專案核准者,不在此限。

(一)補(捐)助計畫申請表(附表1)。

(二)活動經費概算表(附表2)。

(三)申請補助單位證明文件影本。

(四)其他經本所指定應提出之文件。

(五)獎勵金補助項目,以符合計畫執行相關政策者為限,其餘補助項目由申請補助單位依計畫規定配合款自籌經費比例原則。

七、申請案件之審查標準及作業程序如下:

(一)書面審查標準:本所依計畫初審表進行提報之補助經費 申請表進行書面審核。

1、預算編列合理性,佔百分之十。

2、對動物保護及防疫發展助益程度,佔百分之三十。

3、參與活動人數,佔百分之十。

4、對本所業務推動助益程度,佔百分之二十。

5、以往計畫執行配合度或成果,佔百分之二十。

6、政策考量,佔百分之十。

(二)作業程序:

1、本所就計畫進行書面審查,並依經費補助原則核定補 助額度,必要時得邀集專家學者召開審查會議審議之 。

2、本所處理期間為1個月,必要時得延長1個月,延長以 1次為限。

3、同ㄧ案件該年度已接受本縣其他單位補(捐)助者,不 得重複申請補助;同時向二個以上機關申請補(捐)助者,並應列明全部經費內容及向各機關申請補(捐)助 之項目及金額,但情形特殊,經本所同意者,不在此限。

八、補助經費之核銷程序如下:

(一)本規範各補助項目之憑證處理依苗栗縣政府及所屬各機 關學校補(捐)助民間團體及個人款項處理原則、苗栗 縣協助動物保護事項補助辦法、支出憑證處理要點及審 計法施行細則第25條規定辦理。

(二)受補(捐)助單位應於計畫辦理完成後1個月內(活動於12 月份執行完畢者,應於12月31日前),檢具領據、本所 補助經費全部之原始憑證及活動成果報告表(附表3) 、經費補助支出明細表(附表4)、活動照片或光碟、 參加人員名冊簽到簿等相關資料,送請本所核銷、撥款 ,逾該會計年度仍未辦理核銷者,撤銷補助,已撥付之 補助款並予以追回。

(三)廣告費及印刷費應附樣本或樣張。

(四)有關補(捐)助費之所得稅扣繳申報,由受補(捐)助單位 依規定負責辦理,並於核銷時,一併送相關扣繳證明文 件或所得扣繳切結書。

九、受補(捐)助經費中如涉及採購事項,應依預算法及政府採 購法等相關規定辦理。

十、受補(捐)助經費結報時,所檢附之支出憑證應依支出憑證 處理要點規定辦理,並應詳列支出用途及全部實支經費總 額,同一案件由二個以上機關補(捐)助者,應列明各機 關實際補(捐)助金額(附表5);本所補助款結案時倘 有結餘款,應按補(捐)助比例繳回,計畫因故無法繼續執 行時,除應以書面說明原因外,已請領之款項未執行部分 應予繳回

十一、補(捐)助經費產生之利息或其他衍生收入應於結案時繳回。

十二、受補(捐)助項目包含購置財產者,受補(捐)助者應建立財產管理規定。

十三、各補(捐)助事項之督導及考核作業如下:

(一)受補(捐)助單位應配合本所辦理各項政策宣導。

(二)申請案件經本所核定補助者,應依計畫核實辦理,如有變更計畫,應報經本所同意,未經本所同意擅自變更者 ,經通知限期改正屆期未改正者,本所得撤銷補助。

(三)前款因變更計畫所生之損失,本所不負賠償之責。

(四)活動期間,本所得定期或不定期派員考核實際執行情形 。

(五)本所對補(捐)助款之運用考核,如發現成效不佳,未依 補(捐)助用途支用、或虛報、浮報等情事,除應繳回該 部分之補(捐)助經費外,得依情節輕重對該補(捐)助案 件停止補(捐)助1年至5年。

(六)留存受補(捐)助單位之原始憑證,應依會計法規定妥善 保存與銷毀,已屆保存年限之銷毀,應函報本所轉請審 計機關同意。如遇有提前銷毀,或有毀損、滅失等情事 時,應敘明原因及處理情形,函報本所轉請審計機關同 意。如經發現未確實辦理者,得依情節輕重對該補(捐) 助案件或補(捐)助單位酌減嗣後補(捐)助款或停止補(捐) 助一年至五年。

(七)受補(捐)助之單位申請支付款項時,應本誠信原則對所 提出支出憑證之支付事實及真實性負責,如有不實,應 負相關責任。

(八)受補(捐)助之單位如有隱匿不實或造假情事,應撤銷該 補助案件,並收回已撥付款項。

十四、各機關學校對民間團體之補(捐)助資訊,應配合本府推 動期程登載於民間團體補(捐)助系統(CGSS),並透過該系 統查詢補(捐)助案件有無重複或超出所需經費情形,作為 辦理核定及撥款作業之參據。

十五、受補助單位應於各項宣導資料或其它設備之適當位置標 明苗栗縣動物保護防疫所補助。

十六、受補(捐)助單位應擔保其著作及申請計畫無侵害他人著 作權之情事,如有該等情事致本所權益遭受損害或受連帶 賠償請求之損失,受補助單位應對本所負全部賠償責任。

十七、本所對獎勵補助計畫申請,應依下列規定公開:

(一)本作業規範應於本所網際網路網頁或網站公開。

(二)非屬政府資訊公開法第18條規定應限制公開或不予提供 者,其受補(捐)助之民間團體案件應予公開,包括補(捐 )助事項、補(捐)助對象及補(捐)助金額(含累積金額)等 資訊應按季登錄於本所網際網路網頁或網站。

全案預算金額概估:新臺幣30萬元。

如申請補助者為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2條所稱「公職人員」或第3條所稱「關係人」(含監督本機關團體之民意代表及其關係人),依同法第14條第2項規定,應於申請補助時主動檢具公職人員及關係人身分關係揭露表,據實揭露身分關係,未揭露者依同法第18條第3項規定,處新臺幣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