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苗栗縣動物保護防疫所對民間團體及個人補(捐)助經費作業規範辦理
一、補助項目
(一)辦理動物保護宣導活動
(二)辦理動物防疫或公共衛生等活動。
(三)辦理其他符合動物福祉之公益活動。
(四)屬本所已通過預算編列有補助經費之業務範圍內活動。
二、申請期間::114年1月1日起至11月30日止(若經費用罄則提前截止)。
三、資格條件:
(一)本縣各立案動物保護團體、公會、社區、機關學校、公司 及商號及個人。
(二)不符前列各款條件。所提計畫有助於相關政策推廣,經本所審議通過者。
四、審查方式:
(一)書面審查標準:本所依計畫初審表進行提報之補助經費申請表進行書面審核。
1.預算編列合理性,佔百分之十。
2.對動物保護及防疫發展助益程度,佔百分之三十。
3.參與活動人數,佔百分之十。
4.對本所業務推動助益程度,佔百分之二十。
5.以往計畫執行配合度或成果,佔百分之二十。
6.政策考量,佔百分之十。
(二)作業程序:
1.本所就計畫進行書面審查,並依經費補助原則核定補助額度,必要時得邀集專家學者召開審查會議審議之。
2.本所處理期間為一個月,必要時得延長一個月,延長以一次為限。
3.同ㄧ案件該年度已接受本縣其他單位補(捐)助者,不得重複申請補助;同時向二個以上機關申請補(捐)助者,並應列明全部經費內容及向各機關申請補(捐)助之項目及金額,但情形特殊,經本所同意者,不在此限。
五、個別受補助者之補助金額上限:
(一)同一申請單位之補助金額,每一年度不超過新臺幣二萬五千元為原則。
(二)下列各目之申請案件,不適用前款之補(捐)助金額之限制:
1.接受本所委託、協助或代為辦理本所應辦業務者。
2.配合中央政府機關補助計畫所補助者。
3.申請補助之計畫具公益性質者。
六、全案預算金額概估:新臺幣40萬元。
如申請補助者為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2條所稱「公職人員」或第3條所稱「關係人」(含監督本機關團體之民意代表及其關係人),依同法第14條第2項規定,應於申請補助時主動檢具公職人員及關係人身分關係揭露表,據實揭露身分關係,未揭露者依同法第18條第3項規定,處新臺幣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