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函轉農業部動植物防疫檢疫署「供血犬貓資格條件檢核表」及「供血動物健康基準」各1份,執行犬、貓供輸血醫療行為時請依表辦理,請查照。

一、依據農業部動植物防疫檢疫署113年12月20日防檢一字第1131863404號函辦理。

二、經各方共識之「供血犬貓資格條件檢核表」及「供血動物健康基準」相關說明臚列如下:
     (一)供受血犬、貓之飼養環境及照顧方式應符合動物福利,並遵守動物保護法相關規定。
     (二)獸醫師執行犬貓供輸血時,應參照「供血動物健康基準」始得供血,並依據「供血犬貓資格條件檢核表」完成供血前資格評估,及將該檢核表納入診療或檢驗紀錄,以利獸醫師法主管機關查驗使用。
     (三)如有未符該檢核表,致影響犬貓動物福利,獸醫師或飼主將涉違反動物保護法,但如有緊急救治等特殊情形,仍須由所在地主管機關視個案調查情況判定。

三、基於尊重獸醫師臨床專業考量,需進行緊急救治等特殊情形,致有不符檢核表條件,請獸醫師於48小時內,通報所在地動物保護法主管機關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