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動物保護法第 22 條及特定寵物業管理辦法規定,特訂定本須知。
l 【新申請】寵物業許可證
1. 特定寵物業許可申請書。(表1)
2. 負責人及專任人員之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3. 專任人員資格證明文件(下列證明文件擇一檢附)及諮詢同意書:
(01) 職業學校以上,畜牧、獸醫、水產、動物相關科系畢業證書。
(02) 曾接受各級主管機關辦理或委辦之畜牧、獸醫、水產、動物及動物福利等相關專業訓練200小時以上之結業證書。
(03) 3年以上繁殖、買賣或寄養場所現場工作經驗服務
相關證明。
4. 商業名稱及所營業務登記預查核定書。
5. 建物及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近 3 個月內之建物及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各 1 份,並於俟取得土地使用分區證明後一併檢附。)
6. 房屋及土地使用同意書(自有房屋及土地免附)。
7. 建物使用執照核准平面配置圖(竣工平面圖)。
8. 營業場所位置圖與平面配置圖(可自繪於A4紙上,需附比例尺或註明尺寸)。(表2)
9. 寵物飼養或營業場所設備說明書(加註廢棄物處理方法及廢水處理設施)。(表3)
10. 特定寵物繁殖及飼養管理規劃書(未申請繁殖項目者免附)。(表4)
11. 因停業歇業或其他事由無法繼續飼養時特定寵物妥善處置規劃書。(表5)
12. 特定寵物業獸醫師特約證明書。(表6)
13. 特約獸醫師或畜牧技師諮詢同意書(應檢附獸醫師執業執照或畜牧技師證照影本)。(表7)
14. 寵物登記委託契約書(簽訂契約之委託登記站應為受本縣委託之寵物登記機構)。(表8)
15. 苗栗縣特定寵物業許可申請設立切結書。(表9)
l 【換發新證】寵物業許可證:
1. 特定寵物業許可證展延申請書。(表10)
2. 原特定寵物業許可證正本。
3. 負責人及專任人員之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4. 專任人員資格證明文件及專任人員諮詢同意書。(專任人員無變更時免附)。
5. 建物及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近 3 個月內之建物及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各 1 份)。
6. 房屋及土地使用同意書(自有房屋及土地免附)。
7. 依公司法、商業登記法規定辦理登記證明書。
8. 具效力之苗栗縣寵物商業同業公會會員證書及一年內公會會員繳費收據。
9. 營業場所位置圖與平面配置圖(可自繪於A4紙上,需附比例尺或註明尺寸)。(表2)
10. 寵物飼養或營業場所設備說明書(請加註廢棄物處理方法及廢水處理設施、營業場所設備未變更者免附)。(表3)
11. 特定寵物繁殖及飼養管理規劃書(未申請繁殖項目者免附)。(表4)
12. 因停業歇業或其他事由無法繼續飼養時特定寵物妥善處置規劃書。(表5)
13. 特定寵物業獸醫師特約證明書。(表6)
14. 特約獸醫師或畜牧技師諮詢同意書(應檢附獸醫師執業執照或畜牧技師證照影本)。(表7)
15. 寵物登記委託契約書(簽訂契約之委託登記站應為受本縣委託之寵物登記機構)。(表8)
16. 其他(狂犬病注射證明書、近三個月寵物晶片使用及寵物買賣紀錄表、超過七歲之特定寵物絕育證明或免絕育證明)。
l 註:繁殖場之專任人員,依據本辦法第11條第1項第8款規定,應每年參加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辦理之動物保護及飼養管理相關訓練6小時以上,並取得證明文件。另依據本辦法第5條第1項第8款及第7條第3項規定,特定寵物業負責人及買賣、寄養專任人員,於寵物業許可證有效期間內,應參與動物保護教育訓練相關課程且時數達每年5小時以上,始得於有效期間屆滿時換發新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