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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媒體報導寵物生命紀念業者疑似違法攬客一案,詳如說明,請查照。

  • 復貴處114年3月3日院臺消保字第1145004100號函。
  • 有關近期媒體報導寵物生命紀念業者合法業者僅一家,卻有上百家疑似巧立名目收費等情事,經查內政部於106年11月28日修正非都市土地變更編定執行要點第8點規定,新增寵物生命紀念設施為得變更為特定目的事業用地土地使用項目,由各直轄市、縣(市)政府依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第30條規定核准其興辦事業計畫,惟多年來僅桃園市政府核准興辦事業計畫1件。
  • 後因各縣市政府期望本部統一訂定審查要點據以辦理,本部乃於112年7月11日訂定「非都市土地申請變更為寵物生命紀念設施使用興辦事業計畫審查作業要點」(以下簡稱本要點),就寵物生命紀念相關設施設置基準及興辦計畫審查程序等定有規範,合先敘明。寵物生命紀念業於本部1年多來辦理興辦事業計畫必要性及合理性審查,目前通過之案件共19件,後續尚需向直轄市、縣(市)政府申請興辦事業計畫核准、變更編定、建築執照申請及申報開工等作業方能開始動工興建,目前業者之輔導及管理仍屬各直轄市、縣(市)政府權責。
  • 查目前已制定寵物生命紀念業者管理自治條例之直轄市、縣(市)為桃園市、臺中市、高雄市、臺南市及苗栗縣,均不同程度規範業者需將營業規章、收費或契約範本報各該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定。
  • 綜上,本部將先規劃定型化契約範本作為行政指導方式,後續再行研訂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以確保消費者權益。
  • 副本抄送各直轄市、縣(市)政府,如轄內寵物生命紀念業者疑有違法(攬客)等行為,請依權責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