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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指定犬為應辦理登記之寵物」,業經農業部於中華民國113年12月16日以農護字第1130073005A號公告修正,名稱並修正為「指定犬貓為應辦理登記之寵物」,並自114年1月1日生效。

1.依據農業部113年12月16日農護字第1130073005號函辦理。

2.修正「公告指定犬為應辦理登記之寵物」,名稱並修正為「指定犬貓為應辦理登記之寵物」,並自114年1月1日生效。

3.本案係依「動物保護法」第19條第1項規定,具對外效力,屬中央法規標準法第3條所列7種名稱以外之命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