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依據農業部113年12月16日農護字第1130073005號函辦理。 2.修正「公告指定犬為應辦理登記之寵物」,名稱並修正為「指定犬貓為應辦理登記之寵物」,並自114年1月1日生效。 3.本案係依「動物保護法」第19條第1項規定,具對外效力,屬中央法規標準法第3條所列7種名稱以外之命令。
1.依據農業部113年12月16日農護字第1130073005號函辦理。
2.修正「公告指定犬為應辦理登記之寵物」,名稱並修正為「指定犬貓為應辦理登記之寵物」,並自114年1月1日生效。
3.本案係依「動物保護法」第19條第1項規定,具對外效力,屬中央法規標準法第3條所列7種名稱以外之命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