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依據農業部動植物防疫檢疫署114年11月28日防檢一字第1141863416號函送114年11月20日召開「114年度家禽流行性感冒(簡稱禽流感)防疫措施及疫情調查執行情形第8次會議」紀錄辦理。
- 為防範高病原性禽流感疫情擴散,請各直轄市、縣(市)動物防疫機關接獲疑似禽流感通報案例時,應立即赴場開立移動管制通知書,依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第19條第1項規定,禁止同場動物之移出及該場以外動物之移入;併依同條例第20條規定禁止任何物品(如墊料、飼料、設備或任何具傳播病原風險之物品)之移動,並以書面送達動物所有人或管理人知悉,以阻絕病原傳播並避免後續裁處爭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