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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守護苗栗產業!縣府籲養豬戶嚴守「禁止廚餘搬運與餵飼」新規定,違者最高可罰300萬元】

  • 發布單位:防疫檢疫課

🛡️為確保我國非洲豬瘟防疫網滴水不漏,並推動養豬產業轉型,苗栗縣政府重申,自115年1月1日起,除經核准之轉型場外,全面禁止搬運廚餘、動物性廢渣及畜禽屠宰下腳料至豬隻飼養場所,且不得作為飼料或飼料添加物使用。縣府呼籲全縣農友務必配合,切莫因一時疏忽或不諳法規而遭受重罰。

💡 依據農業部114年12月26日農防字第1141863555號公告,為了落實生物安全防疫管理,自115年起已全面限縮廚餘使用對象。目前僅限於114年底前已完成蒸煮溫度監測、影像監視系統及車輛GPS追蹤裝置運作,並經本府核准同意之畜牧場,始得於115年轉型期間(1月1日至12月31日)內依規收受事業廚餘餵飼豬隻。其餘未經核准之豬隻飼養場所,一律禁止收受、搬運或餵食廚餘。

💡 苗栗縣動物保護防疫所(下稱動防所)強調,防疫稽查已全面展開,中央與地方將不定期進行聯合稽查。若發現違規行為,將依農業部114年12月26日農授防字第1141863751號令從重裁處:

 一、禁止搬運規定:凡擅自搬運廚餘至豬隻飼養場所者,將依《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第43條第1項第1款及農業部最新裁罰基準,第一次違規即處新臺幣20萬元罰鍰,第二次50萬元,最高可處100萬元罰鍰。

 二、禁止餵飼規定:凡將前述物質作為飼料或添加物使用,將依《飼料管理法》裁處,第一次處新臺幣20萬元,違規情節嚴重者,最高可處新臺幣300萬元罰鍰。

🏮縣府呼籲,苗栗縣養豬產業是地方經濟重要一環,防疫視同作戰,任何一個環節的疏漏都可能造成產業巨大損失。請尚未轉型或非核准之豬隻飼養戶,務必配合改用飼料餵飼,切勿心存僥倖載運廚餘進場,以免面臨巨額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