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指定禁止飼養輸入或輸出之動物」,業經本部於中華民國115年3月10日以農護字第1140073489號公告修正,茲檢送公告、公告稿及實質法規命令規定各1份,請查照。

  • 發布單位:寵物管理課

說明:

  • 本案係依「動物保護法」第8條、第36條第1項及第2項規定,具對外效力,屬中央法規標準法第3條所列7種名稱以外之法規命令。
  • 併附法規及行政規則刊登行政院公報資料提要表1份。
  • 本法規係屬臺美貿易協定第3章適用範圍,爰併附「其他事項說明」pdf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