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有關民眾所飼寵物犬經獸醫師診斷有不適施打狂犬病疫苗案件,「狂犬病預防注射資訊管理系統」註記處理案,詳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1.依據貴所114年8月29日雲動防五字第1140600591號函副本辦理。
2.目前地方動物防疫機關旨揭管理系統權限,僅能登錄所轄獸醫診療機構,本署114年「狂犬病預防注射資訊管理系統」優化項目,已納入地方防疫機關跨縣市選擇獸醫診療機構功能
3.前開系統優化完成前,經執業獸醫師診斷有不適施打狂犬病疫苗之系統註記處理,可擇一採以下方式處理:
3-1請民眾至開立不適合注射狂犬病疫苗證明之動物醫院,由該醫院於管理系統點選延後施打後,勾選及填寫相關資料並上傳診療(證明)文件。
3-2由動物防疫機關操作上開事宜,如涉跨縣市事宜,先聯繫動物醫院所在地動物防疫機關後,再提供相關資料鍵入該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