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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貴公司函詢特定寵物寄養業者之認定要件案,復如說 明,請查照。

  • 發布單位:寵物管理課

查動物保護法(以下簡稱本法)第22條第1項規定及本部112 年8月29日農護字第1120238339號函釋略以,所謂「應申 請許可經營之特定寵物業者」,係指「經常、反覆以營業 場所於特定期間內提供寵物寄宿、飼養寵物服務」並「獲 取利益」之人,凡經常、反覆從事特定寵物寄養業務之行 為,而受有財產收入、對價或報酬等經濟利益,即應依本 法第22條第1項規定申請許可,不因其所收取費用之名目 (如攝影費、仲介費)而有差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