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重申獸醫師如有常態性前往他機構執行獸醫師業務之需要,應依規定事先報准

  • 發布單位:獸醫行政課

主旨:重申獸醫師如有常態性前往他機構執行獸醫師業務之需要,應依規定事先報准,請查照。

說明:

一、按獸醫師法第7條,獸醫師執業以申請執業執照之所在地為限,並應在經核准登記之獸醫診療機構、畜牧、獸醫機構或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可必須聘請獸醫師之機構為之。但機構間之會診、支援、應邀出診、急救或事先報准者,不在此限。

二、爰此,除獸醫師法第7條但書規定機構間之支援、會診、應邀出診、急救之非例行性偶發情況外,常態性前往他機構執行業務,應事先報准,始得為之。

三、前項所稱事先報准,如為執業執照所在地同行政區內前往他機構執行業務者,應事先向原執業執照登記所在地之主管機關申請報准;如為跨行政區前往他機構執行業務者,應事先向原執業執照登記所在地及欲前往執行業務所在地之主管機關申請報准始得為之。

四、檢附獸醫師法第7條規定常見樣態管理原則(如附表1)獸醫師法第7條規定常見樣態彙整表(如附表2)各1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