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復貴處114年12月11日高市動保保字第11471193200號函。
- 按「犬、貓美容服務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旨在落實資訊透明並預防消費糾紛。關於旨揭公會建議之簡化方案,說明如下:
- 關於全電子化簽約:依電子簽章法第4條及第9條規定,電子文件及電子簽章在經相對人同意下,其法律效力與書面及簽名同。故業者透過 Line、E-mail 或雲端平台提供契約電子檔供消費者簽署,符合法律規範。
- 關於混合式簽約:業者於店內公告完整契約內容,並由消費者簽署確認書及「簽約前詢問事項及基本資料表」,此方式與本部目前推行之行政指導方向一致,及利用「附件表格」取代繁瑣之全文簽署,以兼顧實務操作性與消費者權益保護。
- 綜上,旨揭「全電子化」及「混合式」方案,如能每次服務確保消費者於簽約前已獲得合理審閱機會,且雙方合意內容(如服務項目、金額、寵物狀況)確有完整紀錄,即符合定型化契約規範意旨。
- 請貴處轉知所轄公會及業者,得依實際營業狀況彈性選擇方案,並建議多加運用本部提供之附件「犬、貓美容服務簽約前詢問事項及基本資料表」範本,以確保交易資訊之明確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