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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題 上版日期 公告「苗栗縣自中華民國115年1月1日起全面禁止搬運廚餘、動物性廢渣及畜禽屠宰下腳料至豬隻飼養場所,且不得作為飼料或飼料添加物使用;但依規定於114年12月31 日前完成蒸煮溫度與影像監視系統設置及車輛追蹤系統之 裝置運作,並經本府同意之畜牧場,始得於115年1月1日 至115年12月31日止轉型期間使用事業廚餘、動物性廢渣及畜禽屠宰下腳料餵飼豬隻」,並自即日起生效。

  • 發布單位:防疫檢疫課

苗栗縣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5年1月13日
**發文字號:府農畜字第1150009545A號

主旨: 公告「苗栗縣自中華民國115年1月1日起全面禁止搬運廚餘、動物性廢渣及畜禽屠宰下腳料至豬隻飼養場所,且不得作為飼料或飼料添加物使用;但依規定於114年12月31日前完成蒸煮溫度與影像監視系統設置及車輛追蹤系統之裝置運作,並經本府同意之畜牧場,始得於115年1月1日至115年12月31日止轉型期間使用事業廚餘、動物性廢渣及畜禽屠宰下腳料餵飼豬隻」,並自即日起生效。

依據: 農業部114年12月26日農防字第1141863555號公告及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第28條第1項第1款、飼料管理法第20條第1款辦理。

公告事項:

一、自中華民國115年1月1日起禁止搬運廚餘(廢棄物及再利用資源代碼R0106、H1002)、動物性廢渣(R0119)、畜禽屠宰下腳料(R0111)至豬隻飼養場所。

二、自中華民國115年1月1日起,前點禁止搬運之廢棄物為不得於豬隻飼養場所使用於飼料或飼料添加物之物質。

三、自中華民國115年1月1日至115年12月31日止為轉型期間,依規定於114年12月31日前完成蒸煮溫度與影像監視系統設置及車輛GPS追蹤系統之裝置運作,並經本府同意之畜牧場,始得於115年1月1日至115年12月31日止轉型期間使用事業廚餘(R0106)、動物性廢渣(R0119)及畜禽屠宰下腳料(R0111)餵飼豬隻。

四、轉型期間,申請完成蒸煮溫度與影像監視系統設置及車輛追蹤系統之裝置運作,並經本府同意之畜牧場,請依本縣環境保護局同意審查認可收廚餘產源名單收受廚餘。

五、違反本公告者,由本府依下列規定裁罰:
(一)違反公告事項一:依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第二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第四十三條第八款規定,違規者應按其違法行為次數,依下列規定處罰:

  1. 第一次:新臺幣二十萬元。

  2. 第二次:新臺幣五十萬元。

  3. 第三次以上:新臺幣一百萬元。

(二)違反公告事項二及事項三:依飼料管理法第二十條第一款、第二十九條第二款規定,違規者應按其違法行為次數,依下列規定處罰:

  1. 第一次:新臺幣二十萬元。

  2. 第二次:新臺幣五十萬元。

  3. 第三次:新臺幣一百萬元。

  4. 第四次:新臺幣二百萬元。

  5. 第五次以上:新臺幣三百萬元。

六、本縣附加條件:
(一)本縣有條件開放使用廚餘養豬,配合中央規定於115年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為原則,惟如有未依中央規定使用轉型期間允許事業廚餘(R0106)、動物性廢渣(R0119)及畜禽屠宰下腳料(R0111),未依規定落實蒸煮、廚餘車輛GPS行蹤不明,及將蒸煮廚餘分送給他場使用者,本府將停止該場使用廚餘養豬,並不得申請第2階段轉型補助。
(二)因應非洲豬瘟防疫,未經本府同意不得收取其他縣市廚餘。
(三)本縣有條件開放使用廚餘養豬轉型期限,以配合中央公告時間為原則,惟本府如另有政策規劃之需,不排除提前公告禁止使用廚餘養豬之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