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5年1月13日
發文字號:府動保防檢字第1150000202B號
主旨:公告「苗栗縣畜牧場暨動物拍賣交易場所、屠宰場防疫及衛生管理措施」。
依據: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第14條第1項、動物運送管理辦法第12條及動物保護法第13條第2項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實施目的:落實畜牧場暨動物拍賣交易場所、屠宰場防疫措施,防範動物傳染病之發生。
二、實施期間:自公告日起至公告修正或廢止日止。
三、實施區域及動物種類:本縣轄內豬、牛、羊、鹿、家禽等飼養場所、動物拍賣交易場所及屠宰場。
四、畜牧場之衛生管理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畜牧場出入口應設有清洗消毒設施(如人員消毒槽)及噴霧消毒設備等供人員車輛清洗消毒,並每日或視使用情形定期更換或調整。
(二)動物運輸車輛、飼料車、化製集運車及訪客車輛嚴禁進入場區,必要時應經過嚴密的清洗消毒程序後才能進出。
(三)新引進動物應依規定有免疫證明文件並確認動物健康狀況及來源牧場之防疫措施,於隔離舍隔離檢疫至少1週以上,並完成應該執行之預防注射工作且確定其健康而無潛在感染之虞後,才能進入動物群中飼養。
(四)動物所有人或管理人、執業獸醫師發現動物罹患或疑患動物傳染病或不明原因而死亡或發病率達10%以上時,應向動物防疫機關報告並劃定隔離區,限制發病動物群移動,同時加強各項防疫措施,必要時應迅速將發病動物群予以撲殺處理,防止疾病擴散。
(五)動物之免疫計畫應依政府規定之免疫適期及實施方法確實施行。
(六)場區、辦公室及每棟畜舍出入口均應設置腳踏及洗手消毒槽,供員工進出消毒用。
(七)畜舍空出時,必須徹底洗刷乾淨,並經消毒後應空置1週以上才能引進動物飼養,飼養前再進行消毒1次。
(八)注射用器械應保持清潔衛生,以避免機械性傳播病原。
(九)為防止豬隻飼養場所豬隻逃逸及遭野(山)豬入侵與繁殖行為致疾病相互傳染,動物所有人或管理人需設置相關圍籬防護設施。
(十)動物屍體處理地應每日清洗消毒,動物屍體應依規定以掩埋、焚化或化製方式處理。
(十一)消毒所使用之消毒劑必須依病原之抗性,選擇有效之消毒劑種類及稀釋倍數正確使用,全場徹底消毒,至少每週1次。
(十二)畜牧場應設置「畜牧場衛生管理記錄簿」,每日詳細登載必要防疫措施執行情形,包括動物健康狀況、衛生管理、預防注射及消毒措施(包括消毒日期、消毒劑種類、使用濃度及用量情形)等事項,並經畜牧場特約獸醫師或執業獸醫師確認簽章,以供動物防疫人員隨時查閱。
(十三)家畜畜牧場(豬、牛、羊)皆需檢附由動物所有人或管理人開具之家畜健康聲明書,始得上市或屠宰。若未依規定檢附家畜健康聲明書,或開立聲明書上有重大
明顯違規態樣,將依違反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第28條規定,處新臺幣5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鍰。
五、動物拍賣交易場所及屠宰場之衛生管理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動物拍賣場所、屠宰場出入口應設有清洗消毒設施(如消毒槽)及噴霧消毒設備等供人員車輛清洗消毒,並每日或視使用情形定期更換或調整。
(二)動物運輸車輛、化製集運車及訪客車輛應經過嚴密的清洗消毒程序後(車體、輪胎及腳踏墊)方可離場。
(三)場區各繫留場應於每日拍賣或屠宰作業結束後徹底清毒。
(四)清毒劑必須依病原之抗性,選擇有效之消毒劑種類及稀釋倍數正確使用,對於防範甲類傳染病(豬瘟、非洲豬瘟及口蹄疫),應使用有效清毒劑種類及稀釋倍數全場徹底消毒。
(五)動物拍賣場所或屠宰場應指派消毒作業管理人員負責每日紀錄及指揮消毒作業人員依規定進行消毒作業。
(六)動物拍賣場所或屠宰場休市(宰)日繫留場應保持淨空,並於場區及繫留場徹底洗刷乾淨後派員擴大消毒。
六、動物運輸業者應設置「動物運輸車輛及裝載箱籠清洗紀錄表」,將當日執行車輛及裝載箱籠清洗消毒情形記錄於該表,並由飼養場、理貨場、家禽市場、家畜(肉品)市場、屠宰場人員及駕駛人確認後簽名。該表正本由動物運輸業者隨車留存,供動物防疫相關稽查人員查驗,影本由當日運輸車輛卸載動物後之飼養場、理貨場、家禽市場、家畜(肉品)市場或屠宰場等人員收執備查。相關紀錄表應保存一年以上,以供查核。
七、前述規定各工作,動物所有人或管理人、屠宰場及動物運輸業者應配合辦理,違者依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第14條、第45條規定處新臺幣3萬元以上15萬元以罰鍰。
八、載運動物應遵循動物運送管理辦法相關規定,以符合經濟動物福祉。另依動物運送管理辦法第12條規定,載運豬隻運輸業者應裝設具備中央主管機關公告規格之全球衛星定位系統(GPS),於運送動物時完整記錄運輸工具之移動軌跡,並將軌跡紀錄保存30日供查核,違反者,依動物保護法第31條處新臺幣3千元以上1萬5千元以下罰鍰,並得限期令其改善;經限期令其改善,屆期未改善者,得按次處罰之。
九、畜禽人道屠宰之作業原則,應遵循之人道管理規範,避免畜禽在屠宰過程遭受不必要之緊迫或傷亡,降低經濟損失,提升動物福利。違反者依畜禽人道屠宰準則及動物保護法第30條第1項第6款規定可處新臺幣1萬5千元以上7萬5千元以下罰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