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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部於中華民國115年1月2日以農護字第1140073529號公告修正「免經許可之動物展演類型條件方式或場所」第7點,並自即日生效。

  • 發布單位:寵物管理課

主旨:

「免經許可之動物展演類型條件方式或場所」,業經本部於中華民國115年1月2日以農護字第1140073529號公告修正,茲檢送公告、公告稿及實質法規命令規定各1份,請查照。

說明:

一、本案係依「動物保護法」第6條之1第1項規定,具對外效力,屬中央法規標準法第3條所列7種名稱以外之法規命令。
二、併附法規及行政規則刊登行政院公報資料提要表1份。
三、本法規係屬臺美貿易協定第3章適用範圍,爰併附「其他事項說明」pdf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