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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申獸醫師(佐)不得使用非屬「供獸醫師(佐)治療犬貓及非經濟動物之人用藥物類別品項」之人用藥品

  • 發布單位:獸醫行政課

主旨:重申獸醫師(佐)不得使用非屬「供獸醫師(佐)治療犬貓及非經濟動物之人用藥物類別品項」之人用藥品,請貴公會惠予轉知所屬會員遵照辦理,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114年12月15日FDA藥字第1141403538號函副本辦理。
二、按動物保護法第4條第2項規定,治療動物疾病之藥物不足時,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人用藥物類別,得由獸醫師(佐)填入診療紀錄使用於犬、貓及非經濟動物。獸醫師(佐)違反前開規定,使用未經公告之藥物類別者,依同法第31條第1項第1款規定,處新臺幣3千元以上1萬5千元以下罰鍰,合先敘明。
三、近期本署接獲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反映,該署於查核藥商銷貨資料時,發現有藥商販售「GLP-1受體促效劑類藥品」予獸醫診療機構。惟經查,前開藥品並未列入農業部公告之「供獸醫師(佐)治療犬貓及非經濟動物之人用藥物類別品項」範圍,獸醫師(佐)使用該藥品恐涉違反動物保護法。
四、為維護合法用藥秩序,請貴公會協助轉知所屬會員,執行獸醫醫療業務倘需使用人用藥品時,務必遵循動物保護法及公告品項規定,不得違規使用未經公告之人用藥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