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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申動物醫事助理相關遵循事項,請獸醫診療機構依說明項辦理。

  • 發布單位:獸醫行政課

一、依據農業部動植物防疫檢疫署114年10月21日防檢一字第1141863061號函、獸醫師法第30條及動物醫事助理認證及認證機構認可辦法辦理。

二、邇來民眾於網路社群反映,部分獸醫診療機構疑涉違反獸醫師法及動物醫事助理相關規定之情事。

三、按獸醫師法第30條第1項規定:「未取得獸醫師資格或不具第16條第2項規定資格之獸醫佐擅自執行獸醫師業務者,處新臺幣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鍰,其所用之藥械沒入之。但在獸醫師指導下之獸醫、畜牧獸醫科系學生、畢業生,或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可之法人、機構或團體認證合格之動物醫事助理協助執行獸醫師業務者,不在此限。」,另依同條第3項訂定「動物醫事助理認證及認證機構認可辦法」(下稱本辦法),以規範動物醫事助理之資格、認證程序及其得協助執行之業務項目。

四、綜上所述,在獸醫診療機構內得於獸醫師指導下協助執行獸醫師業務之人員資格為「獸醫、畜牧獸醫科系學生、畢業生及動物醫事助理」,請獸醫診療機構確實遵循前揭規定,以落實法令規範及保障飼主與動物權益。

五、檢附本辦法附表「動物醫事助理協助獸醫師執行之業務項目」供參(附件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