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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動物醫事助理在獸醫師指導下協助調製或調配藥品」案,請獸醫診療機構依說明項辦理。

  • 發布單位:獸醫行政課

一、依據農業部114年10月13日農授防字第1141862995號函辦理。

二、查動物醫事助理認證及認證機構認可辦法第9條及其附表,動物醫事助理得於獸醫師在場支援指導下,依獸醫師處方調製或調配藥品。

三、次查,管制藥品管理條例(下稱條例)第5條第1項:「管制藥品之使用,除醫師、牙醫師、獸醫師、獸醫佐或醫藥教育研究試驗人員外,不得為之」。

四、綜上,倘動物醫事助理於獸醫診療機構,在獸醫師指導下協助調製或調配藥品時,其所涉藥品「不得為管制藥品」,俾符前揭條例規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