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貴處函詢有關從事代購(辦)國外特定寵物至國內之業者,是否違反動物保護法第22條第1項規定一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 發布單位:寵物管理課

  • 貴處函詢有關從事代購(辦)國外特定寵物至國內之業者,是否違反動物保護法第22條第1項規定一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  復貴處114年9月8日新北動防寵字第1143367029號函。
    • 查動物保護法(以下簡稱本法)第22條第1項規定:「任何人不得販賣特定寵物(犬、貓)。但申請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許可,並依法領得營業證照之業者,得經營特定寵物之繁殖、買賣...」,並參照本部112年8月29日農護字第1120238339號函(附件1)說明略以,凡受有財產收入、對價或報酬等經濟利益,擅自經營特定寵物之繁殖、買賣及寄養業行為,即應依本法第22條第1項規定申請許可,不因其所收取費用之名目(如攝影費、仲介費、服務費)而有差異,亦不受當事人主張其為代辦或代購而拘束,合先敘明。
    • 次查本部改制前行政院農業委員會109年6月29日農牧字第1090716541號函(附件2),任何人於國內有未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許可,擅自經營特定寵物之買賣業行為,縱然有部分買賣行為之行為地於境外,亦足以構成違反本法第22條第1項規定。
    • 承上,有關貴處所詢從事代購(辦)國外特定寵物至國內之業者,是否違反本法第22條第1項規定一事,個案行為人所提供之服務,是否有於我國國內進行特定寵物買賣之事實,並藉以獲取利益,仍請貴處本於權責調查審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