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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請研議將動物收容處所納入動物醫事助理得於獸醫師指導下協助執行獸醫師業務場所,詳如說明,請查照。

  • 發布單位:獸醫行政課

  • 依據114年度犬貓管理行政業務期中聯繫會議臨時動議二決議事項辦理。
  • 查動物收容處所設置組織準則第3條略以:「收容處所...依其收容量每一百隻動物置獸醫一人以上...」,動物收容處所應置獸醫師執行入所動物基礎檢查、檢驗、診療、絕育手術及人道處置等獸醫師業務,先予敘明。
  • 次查貴署權管法規動物醫事助理認證及認證機構認可辦法第2條略以:「動物醫事助理...始得於獸醫診療機構在獸醫師指導下協助執行獸醫師業務。」及附表動物醫事助理協助獸醫師執行之業務項目,例如:灌食、傷口包紮、藥物施用或注射、協助手術等皆為常見於動物收容處所之診療業務,動物醫事助理倘能於動物收容處所協助獸醫師,執行前開附表各業務項目,應可減輕獸醫師工作負擔,並裨益收容動物福祉,爰建請研議放寬動物醫事助理得於獸醫師指導下協助執行獸醫師業務之場所,納入動物收容處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