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有關「非都市土地申請變更為寵物生命紀念設施使用興辦事業計畫審查作業要點」之寵物屍體處理設施規範一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 復貴府114年4月2日高市府動保字第11470272500號函。
二、 依據旨揭要點第2點及寵物生命紀念設施各類設施之設置基準規定略以,寵物生命紀念設施應設置寵物屍體火化爐或其他寵物屍體處理設施,合先敘明。
三、 依據前開規定,寵物屍體之處理,得以火化或其他(含水化)設施進行處理。但如採取非火化方式處理屍體者,亦需符合相關環保及職安等相關規定,惟各縣市政府自治條例另有規定限制者,應從其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