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定寵物業者若欲辦理停業或註銷,請依下列說明辦理
依據特定寵物業管理辦法,
寵物業因故歇業、停業或復業時,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歇業者,應於事實發生後一個月內填具歇業報告書,連同寵物業許可證,報請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廢止其許可並註銷其許可證;寵
物繁殖及買賣業者並須繳回寵物繁殖、買賣紀錄文件。
二、停業在六個月以上一年以下者,應於事實發生後一個月內填具停業報告書,報請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備查。復業時,亦同。
三、停業超過一年者,視為歇業,應依第一款規定辦理;屆期不辦理者,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應逕為廢止其許可及公告註銷其許可證。
四、無法於停業期限屆滿前復業,且具有正當理由者,得報請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核准延長停業期限。但延長期限不得超過一年,並以
一次為限。
註銷許可證時,要繳回
1.許可證正本(遺失則簽切結書)
2.身分證影本
3.歇業報告書
4.以往繁殖買賣文件記錄影本(若無則簽切結書代替)
5.特定寵物妥善處置規劃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