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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散播動物疫情謠言或不實訊息將依違反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處辦案,請依說明事項轉知相關業者,請查照。

  • 依據農業部動植物防疫檢疫署(以下簡稱防檢署)114年4月11日防檢一字第1141861751號函送防檢署114年4月1日召開「114年度家禽流行性感冒防疫措施及疫情調查執行情形第3次會議」紀錄辦理。
  • 為避免動物疫情謠言或不實訊息無端耗損防疫人力物資及嚴重打擊防疫人員士氣並造成社會恐謊,自114年10月1日起(禽流感高風險季節)將啟動稽查工作,倘查有散播動物疫情(如家禽流行性感冒疫情)謠言或不實訊息,且無法提供資訊來源(如禽場資訊)供地方動物防疫機關追蹤調查者,將依據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第10條之2:「任何人不得故意散播有關動物傳染病之謠言或不實訊息」處辦,違者將依同條例第43條處新臺幣五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並得限期令其改善,屆期未改善者,得按次處罰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