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苗栗縣政府112年12月28日府行法字第1120290177號令及府行法字第1120290174號令辦理。 針對苗栗縣寵物屍體處理設施經營業及寵物生命紀念業管理自治條例施行前已從業之業者之過渡條款。 本辦法施行前已經營寵物生命紀念業者,自施行之日起,得繼續營業二年;兩年屆滿後未依規定取得寵物生命紀念業許可證者,不得繼續營業。 檢附本府核定申請許可證相關書件供欲申請業者下載申請使用。